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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占了《婚姻法》新解的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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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量:217 2011-09-05 13:29:23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8月13日,最高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由此极大的引起了网民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直至今日,民众依旧对此褒贬不一。但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真的因此变了
细则详解
解释(三)的19条规定,侧重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等作出解释。
其中,解释(三)的第五条首次明确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而此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确界定。
同时,解释(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都对房屋、不动产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婚姻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的情形下,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条中得到明确---离婚时按照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进行补偿;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出售共同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按照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仅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房子归谁?
新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焦点就是房屋权属的新规定。
按照中国的传统及婚嫁的习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房产一般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但一旦离婚,房产应该归谁?从解释(三)的规定来看,该房产应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更多复杂的情况让很多夫妻感到疑惑。上海白领小蒋询问,"我和妻子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才共同出资买房,我的父母出资150万元,妻子的父母出资50万元,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我觉得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而妻子父母出资的50万元属于债务,但妻子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按照新司法解释,我们这套房产到底归谁?如果这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妻子要求我在房产证上面加上她的名字,我该怎么办?"
对此,法律界人士做了解释,按照旧法规定,该房产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解释(三)出台后,变成"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但若女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产视为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律界人士提醒,双方的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将考虑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其他因素。
IT界人士周某表示,"我婚前购入一套住房,首付2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结婚两年,现在双方协议离婚,这套房子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由此,如果夫妻共同还贷5万元,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谁占便宜?
解释(三)内容的变化正在潜移默化地转变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记者留意到,各大门户网站的论坛、微博中,透露出男女双方对此项司法解释的不同看法。
男性网民"潜水"称,"看到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自己家不会'吃亏'了,爸妈说这下可以放心地给我买房子了。"网民"大头"说,"对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来说,无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但也有男性并不领情,认为以前只要有房子就可以结婚,现在还要应对女方随着解释(三)出台而提出的各种附加要求,如"一定要有房无贷"、"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等,感觉比以前更添堵。
女性网民"铜钱"则表示,"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万一刚生孩子男人出轨,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在一些微博中,多数女性纷纷表示夫妻之所以是夫妻,就因为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有时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感情交流。难道一定要在谈感情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该谁花钱吗?但也有一些女性网友认为,"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一项针对解释(三)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54.1%的人支持"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的规定;62.5%的人支持"父母给夫妻一方买的房,另一方没有份;双方父母买的房,夫妻各占各份"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仅2.5%的人认为解释(三)有利于女性;52.6%的人认为会引发财产公证热潮;更有超过半数的人担心解释(三)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有网友表示,"看了解释(三)后,觉得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保护弱势?
针对引起诸多争议的解释(三),各界专家也作出了回应。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由于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成为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而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也认为,解释(三)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复旦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中心副主任沈奕斐则认为,《婚姻法》最新解释之所以引起热烈争论,尤其引起女性的不满,主要是因为没有考虑到两性分工这个现实问题。"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最主要的婚姻分工模式。一男一女结婚,特别是有了小孩后,大多数女性都选择暂缓自己的事业发展,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家庭、丈夫和孩子身上,也让丈夫得以更好地发展个人事业。五年之后,丈夫提出离婚,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妻子确实可以获得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一半,但这其实是不够的。因为丈夫在这段婚姻中获得的个人增值,不仅体现在这五年的收入上,还体现在他未来的收入上。而妻子为家庭做出的牺牲,不仅影响她在这五年内的事业发展,还直接影响她离婚后的事业发展。对于这一部分,妻子目前还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实:中年夫妻离婚之后,丈夫即使给了妻子大部分财产,但他以后还赚得动,甚至迎来个人事业和生活的第二春;但妻子的发展却并不乐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性认为自己更应该受到保护、获得更多'安全感'的原因。因此,不能因此就说这些女性贪图享受,或者一心要丈夫的钱,因为她们确实为家庭牺牲很多,应该获得补偿。"
沈奕斐进一步表示,在美国的很多离婚案件中,之所以最后把房子判给女方,不是因为她们对房产的出资比例更大,而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和妇女的正常生活。事实上,由经济条件更好的一方赡养缺乏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是判决离婚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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