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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贪官死刑的金额标准应尽早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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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玉杰 |
| 点击量:512 2011-06-28 09:13:15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摘 要: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6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6月24日《钱江晚报》)许迈永因钱多、房多、情妇多,再加上他“出事”时正值电视剧《士兵突击》热播,因而被公众形象地称之为“许三多”。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6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6月24日《钱江晚报》) 许迈永因钱多、房多、情妇多,再加上他“出事”时正值电视剧《士兵突击》热播,因而被公众形象地称之为“许三多”。报道显示,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许迈永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正因为如此,许迈永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一经报道,立即在网上赢得一片欢呼,很多网友感叹“终于看到一个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了!” 客观地说,网友的感叹并非毫无道理。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虽然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00多万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都被判处死刑,但此后更多贪污受贿金额更高的贪官却频频免死,令公众备感纠结。两个非常突出的例子是:原中石油董事长陈同海受贿人民币1.9573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辽宁大连证券公司原董事长石雪贪污公款2.6亿,挪用公款1.19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显然,在目前的刑罚执行环境下,陈同海、石雪最坏的结果就是“将牢底坐穿”。我想,这也是有些网友为许迈永二审被判死刑“抱不平”的原因所在。 贪官贪污受贿多少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是: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贪官死刑标准就是贪污受贿十万元。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贪污受贿动辄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应当说,这一现象虽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罪犯慎杀的趋势,但也引起了公众的焦虑:贪污受贿金额如此之大还不杀,如何平民愤?各地贪官死刑标准各异,何以服民心? 司法实践中的这种贪官死刑标准各自为政,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据《新闻晚报》2008年12月2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院表示“将逐步统一”。如今,离最高人民法院“逐步统一” 死刑裁判标准的表态已经过去两年多了,我们有理由期盼贪官死刑的金额标准尽早出台! 当然,巨贪频频免死,与《刑法》规定贪官有自首、退赃等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不无关系,也与“情节特别严重”缺乏硬性的认定标准密切相关。因此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贪官死刑的金额标准的同时,还有必要对贪官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避免这些减轻处罚的规定成为贪官免死的“免死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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