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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均:政府该不该干预企业工资?

点击量:555   2010-09-10 09:27:21    【 】   【打印】   【关闭
      《扬子晚报》消息,江苏省日前公布了该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12%,增长下线为4~6%,并首次取消了工资增长的上线。要求企业应重点优化工资结构,切实提高基本(岗位)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重,发挥工资分配制度的激励导向和保障作用。并强调企业即便效益不好,也要想方设法给员工加工资。如果因经营亏损等情况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实际上,从最近几年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工资水平的变化来看,劳动者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在劳动生产率增长、企业利润增长、GDP人均水平都在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平均工资并没提高,于是社会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声经常不断。面对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今年以来,不少省市和地方政府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该不该干预以“自由竞争”为行为原则的企业工资制度,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社会学的的角度来看,政府干预企业工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人类社会要发展首先必须有人自身的繁衍和再生产,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从资方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能够满足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社会才可能进步。但现实表明,在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中,资本总是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常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资方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至于劳资矛盾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人们能以合法的手段使矛盾以温和的方式得到化解,从而使强者获得激励的同时,弱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在西方国家,通过工会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在我国,民营企业很少有工会,国有企业的工会只是作为企业的一个组织存在,基本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因此,现阶段只能通过政府的介入,才能使他们最基本的利益得到保障。事实上,我国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已经建立的工会也难以承担其应有的职能。因此,我国的劳动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公平性更要通过政府的调控和监管来保障。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义不容辞地要承担起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从经济学的理论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引导企业和个人劳动供给和需求行为。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些劳动者参与竞争,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不需要进行干预,比如设定最低工资,因为企业和劳动力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会根据市场的供求信息,以及自己的偏好作出理性的经济决策。而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企业根据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理进行雇佣,就可能会产生失业。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对所有的企业或劳动者规定一个统一的工资线特别是统一的工资标准显然不合适,有些劳动力或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如果强制其执行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失去社会公平。如果通过政府的强制提高工资,很可能会使一些效率不高、但是能够解决一部分就业的企业难以生存,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这又违背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宏观目标。
  
  我们不难发现,劳资双方在社会需求与市场原则之间形成了一种博弈。理想的状态是,一方面,企业能够自觉使职工的个人收入与企业自身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当企业的效益出现上升的时候,职工的工资也能够上升,让他们能够分享到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同时政府在干预企业工资时,其标准应当在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以下,且与均衡价格保持一定差距。
  
  事实上,自1890年新西兰政府颁布《工业调解与仲裁法》至今,含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等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对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法及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方式。
  
  不难看出,政府在干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所处阶段,把握好一个合理的度,是当前平衡劳资各方利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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