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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扶贫标准由1196元提高到1500元

点击量:766   2010-08-30 10:37:41    【 】   【打印】   【关闭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农村扶贫标准提至1500元,即将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全部列为扶贫对象。在工作安排上,我省将优先扶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196元的扶贫对象。
  2008年以来,我省一直执行国家确定的1196元的农村扶贫标准。但是调查显示,我省与京津为邻,维持吃、穿、住、行、入学、就医等基本生存需要的支出水平较高,主要贫困片区维持基本生存的需求标准均高于国家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如张承坝上地区1800-2100元、坝下地区1800-2000元,太行山区1500元左右,黑龙港地区1800元左右。此外,我省现行的扶贫标准与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已相差不大,有的市县农村低保标准还高于扶贫标准,不利于贯彻中央提出的农村低保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搞好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为抓好新时期的扶贫开发工作,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自定扶贫标准,适当扩大扶贫覆盖面,巩固扶贫成果。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定了高于国家的扶贫标准,如河南1500元,内蒙古自治区农区1560元,青海农区1300元,江苏、浙江等地扶贫标准更高。据统计,我省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150元,参照其他省份农村扶贫标准大体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或1/4的比例确定的先例,经有关部门综合分析、测算和论证,省委、省政府批准从今年开始,提高农村扶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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