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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保密到财产公示还要加大步伐

刘义昆

点击量:472   2010-07-14 09:08:25    【 】   【打印】   【关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个人财产、婚姻变化、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规定对哪些人哪些事要报告、何时报告、向谁报告、谁来监督、违规咋办作了详细说明,官员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等情况可至受免职处分。(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可以看出,早在1995年,我们就有县处级以上官员必须申报财产的规定。不过,新《规定》还是颇有亮点与新意。譬如,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更加广泛,投资与房产等首次纳入了申报范围;新规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纪检检察部门在办案中也可以查阅;新规的处理尺度要更严厉,最严重要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

  去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曾给予官员财产公示积极的评价称,“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现在看来,党和政府确实在这方面做出尝试,以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加完善,使之在预防官员腐败中更有震慑作用,试图通过财产申报实现从打击腐败到预防腐败的转变。

  最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被删除,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表明,官员财产信息不再被视为国家机密。这些年,反对官员财产公示的说法很多。有的说“涉及官员隐私”,有的说“危及社会稳定”,有的说“配套制度不成熟”,有的说“涉及国家机密”……“保密条款”的删除,无疑是这些说法的有力反驳。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在财产申报上的导向,也必将使未来的财产公示更加可能。

  全国人大代表任建明认为,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具备5个环节: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5个环节;目前的《规定》只进行了第二步。在我看来,只要完善了申报对象、申报内容与问责方式,若能继续转变执政思维,必然能跨越财产申报到财产公示的藩篱。财产公示,这是必须跨越的一步。国内外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公示,财产申报难以发挥实际威力。

  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干部陈国仕曾发表文章认为,中国特色的预防腐败一方面要“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是传统”,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预防腐败从政策性措施推进到体制机制建设”。鉴于当前的反腐形势和公民的知情权需求,财产申报制度无疑应该加大步伐,早日实现从申报到公示的跨越。因此,有必要迅速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并借鉴国外经验,在实践中扫清制度障碍,早日推出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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