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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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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君 |
| 点击量:560 2010-07-07 08:30:57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进步,这为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民主法治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党的执政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也不完全适应。在我们即将跨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阶段的下一个10年、为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打造更加稳固基础之际,结合党和国家以往的政治和法律实践经验,深入思考如何通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来贯彻和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显得尤为紧要。 与新中国头30年相比,后30年在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中,明显表现出更为持续稳固地构建民主法治国家的努力。这样一种努力在头30年里一度被中断。1956年9月,党的八大在党章中写入“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富强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巨大冲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长期遭受严重阻碍。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党的十一大才在党章中恢复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由此结束了砸烂“公、检、法”的法律虚无主义做法,削弱了“国家消亡”理论的影响。1997年 3月 30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到,“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这段话,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充分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政权机关、司法机关等在现实条件下存在的必要。从国家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实际包含了一个不断深入地构建民主法治国家的过程。 而且,从长远看,建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也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的重要发展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按照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我国已提前完成前两步走战略目标,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目前正处在实现第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根据现行党章、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建党100年时,我国要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我国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近代以来的全球史看,国家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历史任务,也是困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难题。近代史上,欧美在全球的崛起首先是以欧美“民族国家”建设为前提的,这也为欧美在全球的侵略扩张提供了坚实基础。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展国家,要摆脱落后挨打的命运,必须首先建立起自己独立而强大的国家政权,捍卫国家主权。经过艰苦的革命战争之后,独立自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来。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经受政治动荡和曲折,国家制度建设是不充分的,国家法制也在“大民主”实践中遭受严重摧残。就国家制度建设而言,仅有独立的主权是不够的,国家要长远发展还必须寻找到国家权力赖以持续运行的正当基础。因此,近代以来,中国不仅对外努力寻求独立,对内也一直在争取民主。外争独立,内争民主,构成了近代中国的两大历史任务。民主,其基本功能就在于使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扎根于民意,具有人民性和正当性。在现代,政治权力获得正当性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法律的,一是民主的。宪法赋予政治权力以最根本的法律基础,民意则赋予政治权力以最根本的政治基础。这两条使政治权力获得正当性的途径通常并不是完全分割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体现出我国的国家建设在经历政治曲折后自觉地朝民主法治的方向转变,从此,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逐步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国际国内形势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从历史角度看,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党从一个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成为一个连续掌握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与我国从暴力革命转向建设和发展、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变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时代发展和社会转型相适应,一些产生于旧的历史时期、已经跟不上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体制、制度和做法必须改革。对此,党的十二大报告曾指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不适应在和平条件下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现代化建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现在形势发展了,党的事业前进了,必须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具体就民主法治建设来说,原来以党代政、以党治国、党政不分的观念,就需要转到党政分开、依法治国上来;原来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在很长时期无法可依、砸烂“公、检、法”的做法,就需要转到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严格依法办事上来;原来动辄“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大民主”方式,也需要转到“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诉诸合法形式开展民主实践和维护权益的轨道上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一个转变或改革过程,并不是要削弱或放弃党的领导,而是要使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能够得以坚持并且更为有效,“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通过武装革命夺取国家政权,离不开党的领导;取得改革开放事业的伟大成功,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实际上,无论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还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都直接涉及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它们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最终将使党的领导既在法治国家层面获得稳固的合法性基础,也在人民民主层面获得源于民意的正当性基础。(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系浙江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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