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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贫困有哪些具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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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量:699 2010-06-26 09:01:59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1)经济层面的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完成了农村土地改革,确定了农村居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1978年以后又通过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的土地经营制度实现了又一次变革,通过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支配权,从而在制度上消除了绝对贫困产生的根源。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国从1994年以后开始建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各级政府收入能力与支出需求在不一致条件下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的目标。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了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过渡期转移支付、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拨款等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制度上保证了扶贫公共财政支出的供应。 产业开发制度:1986年,中央政府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开发性扶贫的方针,即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利用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性生产建设,逐步形成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同时强调扶贫工作从按贫困人口平均分配扶贫资金向按项目、效益分配资金转变,从单纯依靠政府行政系统扶贫向主要依靠经济组织转变,从资金单项输入向资金、技术、物资、培训相结合综合输入、配套服务转变。同时,政府还要求把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 以工代赈制度:它是救济对象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赈济物或资金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其特殊性在于救济与建设的结合与统一。其主要内容为:以救济为手段,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刺激其自我发展。 小额信贷制度: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生产性信贷服务。它的发展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1999年以前主要是由政府扶贫办下设的扶贫社代理农行扶贫贴息贷款,1999年后改由农行直接发放到农户。1999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开始发展小额信贷业务,资金来源主要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年利率为2%-3%,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央行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补贴。中国小额信贷经历了10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仍处于实验的阶段,或者说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初级阶段。 (2)政治层面的制度 扶贫工作责任制:2004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管理办法》,《办法》确定了“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大扶贫投入和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实现扶贫开发目标。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同时扶贫开发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的绩效作为考核这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制度:“全社会扶贫,党政机关要带头”。组织动员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快扶贫开发进程,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央大型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与了定点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东西协作扶贫制度: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的“两个大局”思想,在199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决定实施对口帮扶制度,促进东西部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决定》提出,组织沿海发达省、直辖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省、自治区。其具体安排是:北京帮内蒙古,天津帮甘肃,上海帮云南,广东帮广西,江苏帮陕西,浙江帮四川,山东帮新疆,辽宁帮青海,福建帮宁夏,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帮贵州。对口帮扶的任务要落实到县,协作要落实到企业和项目。组织富裕县和贫困县结成对子,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干部交流。动员富裕县的企业到西部贫困县去,利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管理、资金等各种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与贫困县共同开发当地资源。省一级对口帮扶的双方,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后来又增加了福建厦门市和广东珠海市帮扶重庆市。 (3)社会层面的制度 整村推进扶贫制度:整村推进以贫困村为对象,以村级扶贫规划为基础,利用较大规模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被扶持的村在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生产和生活条件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善,并使各类扶贫项目能够相互配合以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从而使贫困人口在整体上摆脱贫困,同时提高贫困社区和贫困人口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整村推进是新世纪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 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新世纪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结构性短缺,制造业发达的东部地区劳动力市场中技能型人才严重短缺,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有大量文化程度低、没有经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为此,全国各省、市、县扶贫部门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当地的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教学条件,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并从组织、资金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扶持。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进而实现脱贫致富。 自愿移民搬迁制度:为了解决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确实找不到其它路子的少数特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条件恶劣的贫困农户通过移民搬迁、异地开发的方式,开辟解决温饱的新途径。中国的扶贫移民开发按照群众自愿、就近安置、量力而行、适当补助四项原则进行,并且移民搬迁的贫困人口除享受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外,各地也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提供各种优惠条件,确保搬迁一户,稳定一户,解决一户温饱。近年来各地创造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做法,如插户移民、政府建移民开发基地安置移民、吊庄移民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确立的城市低保制度扩大了保障范围,覆盖了所有城市贫困人口;提高了保障标准,有效满足了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落实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稳定了保障经费的来源;使社会救助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替代了原有单位体制的保障功能,再造了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发展的。民政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且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实施,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起来。 农村五保制度:我国农村五保制度建立于1956年,当时国家通过法规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给予年幼的保教和年老的死后保葬五个方面的保障,简称“五保”。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更标志着市场化改革以来五保供养从制度模式上发生了重大变革。200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把农村五保供养纳人到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这是建立保障这部分困难群众生活的长效机制的根本之策。灾害救助制度。我国目前的灾害救助的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则》。长期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吸纳了大量国际援助和社会援助的资源用于救灾。在救灾的具体内容上,一方面立足于使灾民获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帮助灾民恢复生产,促进灾民早日自立。 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为了解决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群众的困难。依现行政策,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医疗救助的方式主要是: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之能够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在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生活的,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对等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住房救助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在以下方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做出了保障性规定:①扩大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范围;②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③努力增加廉租住房的房源;④确保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⑤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的用地政策;⑥规范廉租住房的供应管理,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 教育救助制度:2004年,民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到2007年要实现以下目标: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社会捐助制度: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切实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许多地方为了规范这类救助活动,还出台了有关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监督管理和物资储藏、消毒、包装、调剂等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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