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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怎样的大局观

郝洪

点击量:559   2010-11-25 09:45:56    【 】   【打印】   【关闭
  无论是从政治的角度,还是从专业的角度,司法的“大局”首先在于司法公正

    

  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宣布,从当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新闻一出,各大媒体纷纷报道,随之被广泛转载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关于“民告官”的一席谈。

  江必新所说,其实大都是司法常识,要求司法工作者们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比如,“必须防止那种把‘大局’地方化,或者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制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要坚决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努力做到“不降低司法审查标准,不姑息和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或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

  一些常识问题被反复提及,说明还有一些地方、一些人违背了这些常识,以至于在某些地方,“服从地方化‘大局观’”这一“潜规则”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2009年全国法院全年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行政案件虽然不足2%,但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却占了全部申诉上访案件的18%左右。有人总结说,“民告官”告状难,难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各种“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门槛”。而这些“土政策”多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为了维护地方某一部门或者某些小团体的利益。

  司法究竟应该有什么样的“大局观”?无论是从政治的角度,还是从专业的角度,这个“大局”首先在于司法公正。惟有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才能实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这一目标。倘若一个司法从业人员,在司法公正问题上认识不清楚,将司法服务地方理解为司法服从地方权力,以“权力”来审判案件,那他就根本丧失了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还谈何服务地方百姓?

  司法工作者“大局观”的明确,不仅有利于司法公正,避免“人情案”、“权力案”,更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阻止地方利益集团与贪腐势力相结合,使司法监督能真正落实到位。刚刚开始的这场“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背后有了“突破地方化‘大局观’”,“树立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大局观’”的观念支撑,让人们更有理由期待“民告官”案件申诉上访率的下降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回升。司法突破地方化“大局观”的这一小步,将会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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