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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意义上的“相对剥夺感”

点击量:1691   2010-05-20 09:49:03    【 】   【打印】   【关闭
 
  “相对剥夺感”—形象一点说,就是你邻居有宝马而你只有宝莱的那种心酸感觉。社会学研究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满情绪主要根源于“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感。作为一种负面的心理性体验,“相对剥夺感”一旦产生,就往往决定着行为人以后的行动,如果这种负面心理感觉无法得以有效消除,而被逐渐积累,很容易外化为违法行为,甚至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相对剥夺”最早由美国学者S.A.斯托弗(S.A.Stouffer)提出,其后经R.K.默顿(R.K.Merton)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其具体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因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这种剥夺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有时,既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相对丧失感会影响个人或群体的态度和行为,并可造成多种后果,其中包括压抑、自卑,引起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革命。
  一般而言,相对丧失感的产生需要有以下条件:当某个人或者群体(1)意识到自己不具有某种资源,(2)意识到他人/群体具有,(3)期望拥有,(4)同时这种期望是合理的。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或者群体就会有“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往往产生于相对剥夺地位,后者指的是某一个人或社会群体与同一社会的其他成员或者群体相比较,所处的对有价资源占有较少或不占有的状态。相对剥夺感则可能是介于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认知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在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是否正在“沦入相对剥夺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揭示:一是人们是否丧失了传统社会条件下的既得利益;二是人们是否得到了期望得到的改革收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有向下偏移的趋势: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中层”的城市公众仅为城市总人口数的46.9%,而认为自己身居“下层”的城市公众则达到14.6%。
  城市公众自我阶层认同偏下,是我国城市“中间阶层”缺失这一客观社会情况的表现。按照专家们的测算,目前中国能够进入“中间阶层”队伍的人数只占总人口数的四分之一,“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社会阶层结构远没有在中国实现。
  然而,超过60%的城市公众自认为身处社会“中下层”,这不仅仅体现出当前中国社会特有的社会阶层结构,更反映出潜藏在社会公众内心深处的心理活动变化,而这种悄然而来的心理变化,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当大多数城市公众将自己归为社会“中下层”的时候,他们内心中的“相对剥夺感”正在迅速发酵。“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是一种典型的“忿忿不平”。发酵而迅速膨胀的“相对剥夺感”,是社会冲突的源头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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