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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应成为惠民国策

点击量:346   2010-10-23 08:42:34    【 】   【打印】   【关闭

  面对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恶性疾病,一些百姓因大额医疗费无助无援造成的悲剧在各医院接二连三地发生。在“大病救助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患者在生命的最后只能悄声地说:我来过人世,很渴望生命……一个个消逝的生命背后,留给社会和政府太多的拷问:我们该做些什么?我们能做些什么?一方面是欠缺的救助机制,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求助渴望。河南全民医保体系调查显示:医疗费压垮许多普通家庭。(见2010年4月《河南日报》)应引起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大病救助机制”亟待健全和完善,同时,更要建立“急救救助机制”。“大病救助”不应该是单一的慈善和社会爱心捐助,更应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惠民国策。
  
  幸福是什么?法国作家罗曼·罗兰说:“幸福是灵魂的一种香味。”然而对于一个身患大病或绝症的人和家庭来说,幸福是什么?答案非常简单——不再为看病所难倒,不再为大额的医疗费所困扰。无论面对富足或贫穷的家庭或个人,一旦患上大病,不仅压倒的是一个个病人,还压垮了一个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和家族,有的还倾家荡产。整个家庭,甚至亲戚朋友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得“围着转”。家庭要背负着一生的医疗债务。用完积蓄扯东墙补西墙,一无积蓄二无东西墙可救补的,只有眼睁睁地目送亲人的生命随之逝去。我以为,这不仅是单纯的家庭悲剧,亦是社会的悲剧,更是国家的悲剧。如果任其此类的家庭悲剧和社会悲剧循环反复,是非常可怕的。导致此类悲剧的原因大致为:一是百姓家庭不够不富裕,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二是政府欠缺的救助机制和其责任的不作为。
  
  “大病救助”尊重生命,政府首责。“大病救助”仅依靠慈善只是杯水车薪,有时候仅靠献爱心来救助大病患者显得力不从心。政府理应成为“大病救助”的主体,即政府应成为尊重和保障百姓生命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全民享有“大病救助”,百姓的生活和生命才会真正意义上的有尊严。“大病救助”是对人民生命尊重的承诺,更是政府的首要责任。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两会”上,对“幸福”的概念又赋予了新的内涵——“有尊严的生活、有尊严的幸福”。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从温总理“让百姓有尊严的生活”中可以推出,生命更应值得尊重,有了生命才能有尊严,有了生命才能有尊严地幸福生活着。百姓大病或绝症或重病最终还得靠政府,只有通过政府医保覆盖、全民救助、医院优惠、药品降价、患者家属自筹等多方面“共同救助大病患者”,才能使他们重获生命、重获有尊严的生活。“大病救助机制”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健全,在法国,专门对30种严重疾病,如艾滋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等。政府全额支付医疗费,免费为其救治。每一个国民的生命都是国家之命脉、国家之财富!不可轻易弃之!
  
  “大病救助”惠济民生,社会之责。目前,最关键,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应加强对低保对象、农村百姓,以及儿童和大中小学生等的医疗保障、救助等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最大限度地为特困大病患者实行“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应全社会参与,除了政府之责外,保险公司、医院、制药公司、大型企业和患者家属共同来实现“大病救助”。为了实现全民“病有所医”,近年来,党和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不断推进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一个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已搭起框架。但由于医保均受报销比例和最高额所限,大病或绝症患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仍然犹如泰山压顶,许多家庭无力承担。即使符合救助对象的患者也得先垫付治疗费,此做法致使部分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的患者,放弃或延误了治疗。为此,河南省已在登封、南阳、焦作等地试行了大病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机制。即定点医院获得救助对象的信息后,垫付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应当给予的报销和补助资金部分,出院时救助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为保障此项措施的顺利实施,中央已给河南省预拨专项资金2亿多元,现已配套落实4000多万元。此举好!让河南“大病救助”成功经验在全国逐步推行。
  
  “大病救助”不离不弃,企业之责。有的别个企业只抓自身经济效益,不顾职工医疗保障和福利。一旦职工患上了大病,就想方设法扔掉“包袱”,随即通过辞退、内退、买断等手段将其清除企业。此举不仅是其道德良知的丧失,更是企业责任的丧尽。如果有此举发生,工商或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严肃查办,还应追究法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其他责任。企业面对职工患有大病或绝症时,首先应做到不离不弃,如企业实在困难时,理应通过更合理、更有责任的办法来解决其困难,除要尽到论理上道德良知之责外,更应尽到企业本身的法人责任。同时,企业除了对本单位职工应尽之责外,更要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爱心关爱活动,去救助和关爱更多的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群。
  
  “大病救助”爱心无限,人人有责。如何动员和扩大社会公益力量填补“大病救助”困局,给予大病困难百姓更多的支持和关爱,社会公益性单位、慈善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相关部门要不断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人人参与、人人受之。在政府还没有全面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大病救助机制”时,望全社会行动起来,人人献出一片爱心,让我们周围处处充满着爱,让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充满温暖的人间。在全社会传递着“我不认识你,我愿给你爱”;“我不认识你,我要谢谢你。”自发、自学地献爱心行动,以此通过全社会的爱心来实现公益性的“大病救助”。社会公益机构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献爱心平台和通道。且通过相应的慈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和保障,同时,让社会和民间的慈善救助活动正常规范地有生机地完成使命。
  
  “急救救助”亟待建立,普爱百姓。在完善“大病救助机制”的同时,更要关注“急救救助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每年在各大医院急救中心因患者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或其他重病,当时在时间紧迫、无现金、现金不够、无家属等主客观条件下,医院均持着“见钱救命”、“有钱救人”、“无钱不救”的“个人主义理念”,导致无数重大急病患者死在医院门口。针对此类病人,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急救救助机制”,即此类患者医院实行先抢救和救治,家庭和责任人以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有效证件作为抵押,随后医院可责令交付医疗费,实行实名制看病的今天,还怕患者或家属逃掉医疗费不成?若经有关部门核查该患者无能力、无条件支付医疗费时,此时,医院可申请政府通过“急救救助机制”中的基金作为患者的医疗费。此举,医院既完成了“治病救人”的崇高宗旨,患者又获得了再次生命的权利。此乃医之幸民之福国之责,国泰民安,和谐盛世,岂不快哉。
  
  生命是生活的基础,没有生命何谈生活、何谈有尊严的生活、何谈有尊严的幸福?故而百姓的生命就更应受到尊重,有了生命才能谈生活,甚至上升到有尊重的生活。“让人民幸福”历来是各届政府对人民的承诺。那么,今天,“让人民健康”、“让人民有病可治”、“让人民有命可救”,更应成为各届、各级政府对人民生活、健康和生命保障的承诺。
  
  让更多身患大病和绝症的弱势群体,以致于让全民享受政府和社会“大病救助”的光芒,是民生之急需,亦是民生之迫切,更是深得民心之举措;实行“大病救助”,更多的生命得以保障和延续,延续的生命更富有尊严,公平和正义的阳光才真正意义上的普照大地;“大病救助”得以现实,全面小康与和谐盛世才会富有更新的内涵。
  
  “大病救助”是国民的呼声,亦是生命的呐喊,更是政府的责任;“大病救助”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与国之命运紧密相连;“大病救助”是政府和全社会高度关注,并亟待健全和完善的民生大课题;“大病救助”应成为政府首要解决并兑现的民生惠民之国策。 (摘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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