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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宪章”则无真大学

点击量:398   2010-03-29 09:48:55    【 】   【打印】   【关闭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章,除了规范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它还规定学校内部的各种基本关系。这些关系不理顺,就没有基本的大学制度,就必然内耗巨大,就不可能办好大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组织,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学校、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有自己的章程,大学也不例外。这一点现行高等教育法有明确规定。比如,该法与此有关的第二十七条与二十八条内容是: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从这两个条款中可以看到,不管是新设立的大学,还是已经设立的大学,都应该有自己的章程。没有章程,就意味着违法,是非法运营,是无序操作,当然也就不是真正的大学。不妨看看国内大学的大学章程状况。依据大学网站与一些门户网站的检索,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大学几乎没有大学章程,有大学章程的屈指可数,比如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该校发布消息时称“率先”在国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大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此外还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章程、华北理工大学章程、哈尔滨医科大学章程、黑龙江大学章程等。以研究法律为专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其章程竟然还是暂行版本。而更加不能理解的是,号称中国大学双雄的北大清华居然至今没有出台大学章程。清华大学似乎没有任何有关制定大学章程的信息,北京大学则有关大学章程的讨论已经进行到第8稿或第9稿,究竟要到第几稿定论似乎没有确切的信息。以人文社会科学见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曾经讨论过大学章程,但至今也未见到大学章程的出台。依据现行高等教育法,北大清华是违法办学,不是合法的大学,当然也就不是真正的大学。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章,除了规范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它还规定学校内部的各种基本关系,比如,出资人、学校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负责立法的机构,即权力机构)、校长行政系统、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相互之间的关系,大学章程的起草程序与修改程序,不遵守大学章程的处理程序与规则,学校与学院的关系,学院之间的关系,校长、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不理顺,就没有基本的大学制度,就必然内耗巨大,中国学者原本不低于平均水平的智商几乎被浪费了,本可避免的麻烦、问题、官司不断,就不可能办好大学,更别奢谈建设所谓世界一流大学。吉林大学的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这样一个不该是新闻的信息、早该如此的操作成为新闻,难道不是没有大学章程或没有真正的大学章程所引发的悲哀吗?所谓大学的学术圣殿似乎已经消失,大学正在变成官场、商场,甚至是混战恶斗的名利场,比如人身攻击、人格侮辱、造谣诽谤、潜规则等比比皆是。当然,有了章程,甚至有了比较科学即大学不再是政府附属而是真正独立法人的章程,也并不意味着会自然地拥有真正的大学,知不易行亦不易,仍需要艰苦地努力。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顾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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