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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退休年龄设定问题的再审视 (3)

点击量:71   2010-03-19 09:55:59    【 】   【打印】   【关闭
  逐步由法定退休年龄过渡到退休年龄单位自主化、养老年龄国家法定化。退休年龄的设定应该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以及自身的情况,调整制定退休年龄上下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决定退休时间。针对某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知识分子,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有工作能力又希望能继续工作的,应放宽退休年龄限制;而体力劳动者特别是从事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其本身工作性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损伤,可以考虑暂不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淡化退休年龄后,要建立法定养老保障年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保障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设定法定养老保障年龄,即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不选择继续工作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障金;同时允许老年劳动者在具有养老金领取资格后自由选择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并根据领取养老金时的实际年龄对养老金待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选择继续工作、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国家暂不给予养老保障金;对那些有工作能力却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在其没有达到养老保障年龄时,不能领取退休金和任何补贴。

  合理利用劳动力供给变化时机,实现由法定退休年龄向养老保障年龄转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20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我们要继续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两大重点,推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上渐进式提高领取养老保险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同时,继续完善基本养老缴费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通过在职时多交费来提高自身养老保险的待遇,进而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完善。从养老与就业的博弈来看,目前采取全面延长退休年龄政策还不合时宜。到2020年,我国适龄劳动人口达到峰值后,将出现首次下降,那时才是全面延长退休年龄的最佳时期。当前要加紧清理提前退休,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在此基础上,逐步淡化退休年龄,推进退休年龄单位化、企业化、养老保障年龄国家法定化,为未来平稳过渡作好准备。

  总之,我国退休年龄的调整,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遵循适时、适势和适度的基本原则。再次审视我国退休年龄设定所存在的问题,“逐步淡化退休年龄,法定养老保障年龄”对于解决当前问题乃至未来的退休制度重构或许会是更好的选择。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熊伟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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