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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滚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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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人民至上 (2) ——60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点击量:310   2010-03-19 09:41:38    【 】   【打印】   【关闭
   3. 民主管理 在民主管理方面,建国60年来最重要的变化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意识日益强烈,民主管理的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民主管理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基层事务的自我管理,主要是企业职工对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城乡居民对社区事务的自我管理。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努力发展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企业民主管理同企业民主改造一起进行,在国营和公营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在公私合营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1957 年召开的全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 把“准备和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作为工会的责任。1978 年,工业企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同时建立工人参与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制度。198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2008年,全国基层工会发展到172.5万个,会员总数达到2.12亿人。

  城乡居民的民主管理,主要通过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两类居民自治组织得以实现。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辅之以相应的乡规民约,对所属社区的经济事务、公益事业、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截至2008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7万个,其中村委会6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社区居委会83413个,居委会成员42.2万人。

  4. 民主监督 在民主监督方面,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党内监督、政府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监督体系。在过去60年的民主监督历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信访、举报、舆论、网络等群众性监督成为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建国前夕,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如何避免历史上政权更替、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十分肯定地指出:我们找到了跳出这一周期律的有效办法,这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权。因此,建国后党中央极其重视人民的民主监督,并将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设计中。为了确保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在干部制度上搞“三结合”,让群众代表直接进入权力领导层。此外,还经常发起各种各样的群众运动,让群众直接制约和行使部分党政权力。

  改革开放后,民主监督逐渐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信访制度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人民信访制度。改革开放后,信访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2005年对《信访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人大监督,是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我国宪法从一开始就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法定的监督功能,2006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一直重视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党代会报告,几乎都强调舆论监督。许多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舆论监督的法规和条例,例如珠海市在1999年最早出台了《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基层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使城乡基层政权组织有效地处于城乡居民的直接监督之下。

  5. 依法治国 在依法治国方面,建国伊始党中央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推进民主建设的同时,着手建立起各种基本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不久,便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的基本司法执法体系,建立了基本的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执法制度。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党自己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建国初期,党中央及时制定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工会法》、《惩治贪污条例》、《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54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并根据宪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从1949年到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1261件。

  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强调“法制”或“依法治国”。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领导人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后,这一目标又被写进我国的宪法。中共十六大后中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从1979年到2005年,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0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6. 政治透明 在政治透明方面,建国60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政务公开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设一个透明政府已经成为政治发展的目标。在过去60年中,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形成了一系列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政务公开有法可依;政务公开的内容日益广泛,从公民的切身事务,到政府的重大决策信息,都在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类别也从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发展到党务公开、检务公开、司法公开、审判公开、决策公开、干部选拔公开等等;政务公开的渠道不断增多,电视、手机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开始成为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建国初期,中央领导就开始重视政务公开的问题。1959年毛泽东在看了关于广东水灾的内参后批示:“广东大雨要如实公开报道。全国灾情,照样公开报道,唤起人民奋力抗争。一点也不要隐瞒。”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提高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1989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凡处理同广大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情,要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为基本内容的政治透明制度。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的突破性进展。它表明,政务公开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强制性法规,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制度性保障。根据这一制度,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其他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再是政府的任意选择行为,而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政府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也不再是国家机密,各级政府不得隐瞒不报,以最快速度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成为政府和媒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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