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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如何看待网络监督“双刃剑”

点击量:427   2010-03-11 08:56:35    【 】   【打印】   【关闭

 

 “局长日记”“艾滋女”事件——一个个沸沸扬扬的网络“热点”不断引发争议:这到底是“网络监督”还是“网络暴力”?到底是“网络民意”还是“网络炒作”?“网络自由”的底线在哪里?网络实名制能不能实行?

  围绕如何看待“网络监督”、如何使用“网络力量”,两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争论交锋,建言献策,试图解开一个个疑问。

  网络监督,反腐利剑还是泥沙俱下?

  【观点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代表:老百姓批评政府,不论是网上还是网下,政府都应该宽容,善待舆论监督。如果是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如果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

  南京艺术学院院长邹建平代表:只要不是恶意攻击,网民对政府和官员存在问题的批评,不应算是侵犯隐私。因为政府、官员本身就是在公众的聚光灯下,如果自身没有问题,经得起检验,就没必要害怕。周久耕案就很典型,结果证明他确实有问题,这是舆论监督,不算是侵犯隐私。

  【观点二】云南福保集团董事长杨明代表:网上举报属实的案例只是少数,许多是故意造谣中伤,甚至构成诽谤。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只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具有。如果个人掌握了违法违纪线索,应该向相关部门举报,而不是在互联网上大肆炒作,此类网络炒作不应提倡。

  民革云南省委副主委李瑾代表:少数官员腐败堕落的作风虽然令人痛恨,但一些网民对隐私权的漠视也让人担忧,这说明我国的公民意识虽已觉醒,却没有成熟。监督权本身也应受到监督。

  【观点三】上海松江区区委书记盛亚飞代表:网上举报如何界定监督还是诽谤,目前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如果无法可依,一方面可能出现乱抓人的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恶意诽谤者逍遥法外的情况。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代表: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应该出台一部针对网络的专门法律,对网民、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参与网络的行为人加以规范管理。

        网络民意,多大程度上代表“民意”?

  【观点一】陈继延代表:网络民意不乏真知灼见,“网络问政”对事不对人,有利于汲取网民智慧,疏导网民情绪。不过,重视网络民意不一定要从中选拔代表委员。

  【观点二】刘玲代表:我相信绝大多数网络民意是真实的,但也不排除有“伪民意”。网络只是一个表达民意的渠道,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回应网络民意,同时要注意加强甄别。

  【观点三】经济学家张兆安代表:“大多数网民的意见”未必就是大多数人的意见。目前,真正习惯于关注国计民生、时事政治的网民,所占比例仍十分有限;多数百姓受各种因素限制无法通过网络表达意愿。政府应倾听网络民意,但也不能忽视“沉默的大多数”。

  网络实名,势在必行还是“实在不行”?

  【观点一】李瑾代表:目前中国网民习惯了虚拟空间的自由,再搞实名制会不适应,二是很多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隐私权利和通信自由难以保障。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只是极少数人,政府可以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加以管理。

  【观点二】盛亚飞代表:多年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业号召和网民自律不能解决网上诚信和责任问题。实行网络实名制立法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可以借鉴韩国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经验,采用“后台实名,前台选择性实名”的“有限实名制”方式。

  【观点三】南通大学党委书记顾晓松代表:如果青少年上网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限制,那么他们长大后能有责任感吗?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必要,当然监管的前提是不侵犯网民正当权益。(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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