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31 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社行收费优惠政策和规定和精神,河北省针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作出社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是起3年以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高、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业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业员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2、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4、发改委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对出租、转让《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和,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来源: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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