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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点击量:534   2009-12-03 17:19:52    【 】   【打印】   【关闭

                                         2006-12-15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本省境内常住户口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作如下优待办法: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可优先购买车票,优先检票进站、上车。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二、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老年人可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县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门诊〉对65岁以上老年人就医,普通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优惠。
    三、老年人进入公园(不含带有景点性质的植物园、动物园、自然公园等〉免购大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固有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馆、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陵园以及其他宣传教育馆所,一律购半价大门票。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四、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义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 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六、各体育场〈馆〉举办体育比赛、表演,老年人观看门票实行半价(不含国际比赛〉。 老年人在体育场参加健身活动,免缴场地费。
    七、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有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应优先给予法律帮助,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免收法律服务费。
    八、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100元的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
    九、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单位、场所,应挂牌明示或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文明服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另附规定。
    十、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老年人凭《河北省老年优待证》享受本优待规定。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县(市、区)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十二、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问题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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