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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漩涡:制度缺陷是其兴旺原因之一

姜艾国

点击量:421   2010-01-07 09:20:42    【 】   【打印】   【关闭





  我国汇兑型地下钱庄大致可分为家族作坊式、企业掩护式、网络经营式等三种类型;治理地下钱庄应疏堵结合、宽严相济

  近几年我国对汇兑型地下钱庄加大了打击力度,并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地下钱庄在某些地区目前仍处于活跃状态。这就说明对付地下钱庄,仅靠重拳出击是不够的,需要政府辅之以疏堵结合的策略。

  当今地下钱庄特点

  我国汇兑型地下钱庄大致可分为家族作坊式、企业掩护式、网络经营式等三种类型。它们大都与港澳地区兑换店或境外其他非正规汇款体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外汇无法自求平衡及资金需要跨境转移的时候,境内地下钱庄都需要求助于境外兑换店。

  在境外帮助下,地下钱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来完成跨境汇兑:其一,境内支付人民币,境外收取外汇;其二,境内收取人民币,境外支付外汇;其三,现金走私和少量跨境汇款。前两种方式叫做对敲,即地下钱庄与境外合伙人通过本外币在境内外分别交割、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和兑换。

  地下钱庄是上世纪80年代才逐渐多起来的,但当时大额非法兑换还比较少。从公安部破获的案例看,出现大额非法兑换一般都始于1996年。由于1996年东南沿海走私猖獗,逃汇套汇骗汇因亚洲金融危机和人民币贬值预期而转趋活跃,加上国家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使骗税者更加有利可图,因此,那几年地下钱庄的特大额交易比较多。

  当时的许多大案,比如赖昌星集团案、湛江9898特大走私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和成克杰案等都与地下钱庄有密切关系。其中,开平支行案通过关丽珍地下钱庄往境外转移的资金就多达1.8亿美元,赖昌星通过东石丽地下钱庄洗钱的规模也高达120亿元。从地下兑换高峰期的表现及公安部门近年破获的案件看,毒贩、走私犯、三股势力、外逃或涉赌贪官以及一些逃骗税的企业主等刑事犯罪分子,确实曾经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或转移资金。

  单就逃骗税而言,企业通过进口低报逃避关税,其差额部分就需通过地下钱庄兑成外汇并对外支付;企业通过出口高报骗取出口退税,其高报部分就需靠地下钱庄购汇后从境外汇入。同样道理,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价格和关联交易故意把企业做亏后,也需要把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以便实现把真实利润转移出境的目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一直在50%以上,但许多企业却一边亏损一边不断扩大投资。这种情况绝不是偶然的。
 制度缺陷是其兴旺原因之一

  在我国地下钱庄既被用于转移和洗白犯罪所得,又涉嫌协助他人将合法所得转移和转换后用于非法活动。但除涉及刑事犯罪外,地下钱庄活跃与制度不够完善也有较大关系。

  重外轻内的经济政策,导致大量民营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后将自己变性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税收政策统一之前,这几乎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在浙江这样的民营企业大省,其假外资比重甚至有可能高达40%以上。宁波市外汇局近几年为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随便查了一下,就发现了几十家涉案的假外商投资企业。虽然现在外资税收优惠取消了,但由于在土地供应和水电价格等方面中资企业获得的待遇仍然普遍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加上许多民营企业国内融资困难,为了达到以红筹形式到境外上市的目的,不得不将自己“变性”为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源于变性需求的非法兑换活动目前仍然比较活跃。

  边境贸易、旅购贸易本外币收入退税政策的不同,已成为某些省市地下钱庄活跃的主因。

  在上述形式的对外贸易中,多数省市的政策规定,人民币出口收入不可获得全额退税。这就导致黑龙江、新疆、辽宁一带的地下钱庄,与闽浙粤地下钱庄相互勾结,从东南沿海大量购入外汇,以此来替代正常的人民币贸易所得。

  人民币持续、渐进升值产生“一边倒”心理预期,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将热钱通过地下钱庄转换成境内的人民币资金。

  在2002年之前非法买卖外汇既与贬值预期有关,又与企业和老百姓一些正常购汇需求得不到满足有一定关系。在2004年特别是汇改之后,我国放宽了购汇政策,但同时收紧了对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这样做的背景是在国内外升值舆论影响下,在渐进升值和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的刺激下,企业和居民都在想方设法弄进外汇并转换成人民币资金,以便从中获取高于9%的汇兑收益和息差收入。

  如此丰厚的资金转换所得自然会刺激境外热钱大量流入。体现在国际收支报表之内,就是外债、出口收汇、进口延付、外商投资及个人外汇收入的超常增长,体现在国际收支报表之外就是非法跨境兑换活动的明显活跃。但很显然,通过地下钱庄流入的热钱只占当中很小一部分。

  针对这样一种因明确的升值预期和过于丰厚的投机利润所引起的兑换活动,政府的工作重点不应是加强管制和加大惩处力度,而应当从根本上着手,努力稳定人民币汇率(自2008年9月人民币对美元停止升值后外汇储备增量已非常小),实施刺激内需政策,并逐步改变企业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住房补贴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个体成本转化为外部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合理做法。

  对外国居民个人的出口货物管理不到位,是义乌、深圳等商品集散地非法买卖外汇较多的原因之一。

  目前,外国人在小商品市场上购买出口货物并当场交割货款后往往需要找一家企业报关,该企业报关后又从地下钱庄弄到一笔外汇,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金融服务不足助长活跃

  除制度不够完善外,汇兑型地下钱庄还与正规金融体系的局部不足有一定关系。

  在局部地区限制性流通的韩元、新台币成为非法兑换的源头之一。目前韩元、新台币尚不能在多数地区、多数银行实现自由流通兑换。虽然在某些特定地区和一些银行可以进行韩元或新台币的兑换,但由于它们在内地的流通规模很有限、银行开立相关货币清算账户的必要性不大。

  因此,从事该业务的银行提供的牌价明显偏低,而且大都未提供该币种的跨境汇款业务。这就是山东、辽宁、张家界及福建相关地下汇兑较多的主要原因。在福建沿海,渔民捕鱼期即为民间买卖外汇的高峰期;在张家界,旅游旺季一定伴随着韩元地下交易的旺季。这种情况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

  国内银行间的汇率差异以及某些银行实行的大客户汇率优惠政策,为地下钱庄提供了获利空间。针对大客户的汇率优惠,地下钱庄可以积聚许多小额兑换,凑成大额后再到银行去获取差价收益。针对地区间、银行间的汇率差异,有些地下钱庄也会设法从中获取利润。

  地下钱庄方便、快捷、低廉的服务是吸引客户来洽谈汇兑业务的原因之一。通过地下钱庄来兑换和转移资金,不仅效率很高,而且牌价优于银行、手续费低于银行。在国外到银行办理一笔汇款,手续费、邮电费往往多达几十甚至上百美元,福建在海外打工的民众为了节省费用,就愿意通过地下钱庄的境外代理人,将多笔汇款积聚在一起,然后再由该地下钱庄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各自指定的账户。

  通过地下钱庄汇一笔款到香港账户上,时间最短的只需要十几分钟,最长的不超过一天。以上这些优质服务并非经营成本较高的庞大银行体系都能做得到的。兑换店在西方国家往往被视作对正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市场经济润滑剂的作用。
 
        积极治理政策建议

  汇兑型地下钱庄既有正常的一面,又有非法的一面。对这类地下钱庄,国家应当采取打击与疏导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治理办法。

  其一,由于地下钱庄基本不记账或记后即毁,加上本外币大都在境内外分开交割,因此,公安在打击时往往会面临证据链断裂的问题(比如只能取得非法兑换其中一方的证据)。这就是过去五年来广东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地下钱庄获罪不到十分之一,而且认定金额一直不大的主要原因。

  对此,国家应当修改法律,允许公安部门在掌握上游犯罪(比如贪污、走私)证据时可适当降低非法兑换的证据规格。但是,当公安部门未掌握上游犯罪证据时,则不应轻易降低证据规格,以免出现性质并不严重的一般性地下钱庄承担过重刑责和处罚的情况。

  其二,在打击地下钱庄时,公安经侦部门应注意追查使用非法兑换渠道的上下游交易主体,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纪检、税务、海关、公安经侦以外的其他部门在打击腐败、贩毒及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一旦发现地下钱庄线索,也应尽快将情报移送给经侦部门。

  其三,目前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某某犯罪所得……”,而且上游犯罪只有走私、贩毒等七种类型。这是我国洗钱罪判例特别少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家应尽快修改刑法,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至任何可公诉的罪行,并将“应知”和“严重过失导致洗钱行为发生”也列为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以便更全面、更有效地打击涉及严重犯罪的非法兑换活动。

  其四,加强疏导,完善制度,规范非正规汇兑体系。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银行服务水平,鼓励银行用合法手段去占领地下钱庄市场;维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合理引导汇率预期,积极以综合性政策去改变贸易失衡状态;取消地方政府的外资外贸考核奖励制度;加大对民族品牌的支持力度,尽可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民营企业创造与外商投资平等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边贸退税及非居民外贸政策,加强对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的监管;以及逐步放开兑换店的试点范围,提高其兑换限额,要求其履行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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