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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有新规 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得转学

点击量:596   2010-01-05 11:15:06    【 】   【打印】   【关闭

  2009年11月,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有9种情形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得转学。
  
  省教育厅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省教育厅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二次转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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