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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规范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点击量:845   2010-01-05 11:10:27    【 】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不含机场停车)、非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咪表停车场实施刷卡停车收费的,前30分钟(含),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 昼夜停车场跨时段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昼夜时段划分:
  1、机动车停车时段:白天指早8点(含)至晚22点(含),夜间指晚22点至次日早8点。早8点和晚22点为跨段点。
  2、非机动车停车时段:白天指早7点(含)至晚19点(含),夜间指晚19点至次日早7点。早7点和晚19点为跨段点。
  (二)在昼夜停车场跨时段停放机动车(不含客运站、咪表、肇事违章、地下、立体停车)和非机动车:
  1、只跨一个时段且跨段点前后停放时间均不超过半小时的,停放服务费按白天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2、跨段点前或跨段点后停放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免收该时段停放服务费,其他时段停放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
  三、机场停车场收费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9]21号文件规定标准:小型车(15座或5吨及以下)1小时以内5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大中型车1小时以内6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每24小时为一计费周期,最高收费限额小型车30元/辆次,大中型车50元/辆次。停车场要提供停车场地,负责车辆安全,过夜车辆加装防盗车辆锁。市价[2003]72号中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废止。
  四、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收取。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市价(2003)72号、市价[2004]3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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