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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

点击量:635   2009-12-03 17:15:29    【 】   【打印】   【关闭

冀法审[2007]8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对无线电台站管理及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增强无线电管理部门与设台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沟通,根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至两名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以下称专管员),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管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并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无线电台站业务,积极落实无线电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业务培训和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活动。负责将会议精神、培训内容报本单位分管领导。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新设无线电台(站)相关手续的申报,严格按照设台批复文件的要求设置台站,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台站验收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有关台站参数变更申请、台站(网)撤销备案手续;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对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缴费和干扰查找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有关无线电管理文件及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与无线电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努力发挥好纽带和桥梁作用。

    (七) 无线电专管员须参加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专管员管理与培训

    (一)设置专管员的单位(部门)应填写《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并上报无线电管理部门。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补报。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专管员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通报专管员所在单位(部门)并纳入当年优秀专管员评选内容。

    第五条  检查与奖励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专管员的工作适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履行专管员职责情况,了解熟悉无线电设备、设备资料、无线电有关法规情况,以及无线电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等内容。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每年根据设置专管员单位落实相关制度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选出优秀专管员,并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不称职的专管员建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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