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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

点击量:485   2009-12-03 17:14:50    【 】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省与国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省农业、工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体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燕赵友谊奖”是我省对外国专家设立的专项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燕赵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获奖条件

  (一)积极引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在我省农产品开发、农业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我省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科技攻关提出技术指导和建议,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外国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评议审核,填写《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呈报审批表》,并附成果实物或照片,于每年7月15日以前,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汇总,报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燕赵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评议审查核实,写出评议审查报告,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燕赵友谊奖”者,每年国庆期间,由省政府或由省人事厅代省政府举行一定的授奖仪式,为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二)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宣传报道

  对获得“燕赵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影响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其先进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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