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大儒朱熹继承了孔子德刑并举,以德为重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政以德”、“为政以刑”的为政主张。朱熹对德治做了这样的概括:修德感人;无为而治;养民为本;德与礼互补。朱熹认为人性是善的,因其善就应先以德感化人,再以礼去齐一受感化而深浅厚薄的不同;礼齐一人而人不服从,以至有违犯礼的,就需要立个法制禁令;若不服从法制禁令而有违法犯法,便以刑罚使之齐一。
任何社会都需要营造一个安定的局面,为保证安定就需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伦理的、道德的措施互相协调、配合,也需要政权机构,包括军队、监狱、法庭以及各种法制禁令等等的支持和保证。这就是使用礼法刑政治国的根据。西周时,周公等在追究天为什么降丧于殷时,讲了两方面原因:一是殷王只图淫逸享乐,不顾上天旨意;二是暴虐百姓,不事敬德。鉴于此,周公谆谆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着德治思想的资始。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提出了如何治理国家,如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等重大问题。孔子绍承周公思想,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主张,这里虽德礼与政刑并举,德治与法治对偶,但仍以德礼为重。宋代大儒朱熹继承了孔子德刑并举,以德为重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政以德”、“为政以刑”的为政主张。
朱熹对孔子的“德治”思想做了这样的诠释:“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为政》,《论语集注》卷一)政是指“法制禁令”,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刑是辅助治理的方法。德礼是所以有这种治理工具和方法的根本,是政刑的所以然。这是因为“政刑能使民远罪”而无羞耻之心,德礼可以“使民日迁善”,不仅遵法,而且有羞耻心。德礼与政刑互相依存,相互终始,互补互济,不离不杂。
朱熹把政刑的所以然之故归结为德礼,这是传统儒家的理念。他认为,德是一种内在的道德理性或善心。从字源学上说,“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朱子语类》卷23)。礼是指“制度品节”。为孝为仁作为道德良心,是得于心的德;礼是以孝仁为指导的
外在表现。德与礼的内外结合而贯通为德政。
作为“德礼”的德治与作为“政刑”的法治,两者的性质、内涵、功能、作用都有差别。朱熹对德治做了这样的概括:
第一,修德感人。朱熹说:“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诀然全无所作为,但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朱子语类》卷23)它蕴涵两方面的意思:一是为政者正人之不正,是因为为政者自家有这德,人自归仰,如众星拱北辰”(同上)。二是“躬行其实,以为民先”,以自己榜样的力量去带动百姓。由此类推,宜“家人而后可教国人”,宜兄弟而后可教国人。先身率人,修德感化,即以自己模范的道德行为,去教育、感化天下百姓。
第二,无为而治。朱熹说:“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为政》,《论语集注》卷1)所谓“无为”,是指“只是不生事扰民”(《朱子语类》卷23)。道家老子讲“无为”,儒家亦讲“无为”,两家无为的方法和价值导向有异。他解释说:“老子所谓无为,便是全不事事,圣人所谓无为者,未尝不为,依旧是恭己正南面而已矣;是正己而物正,笃恭而天下平也。”(同上)朱熹的解释虽不符合老子的原意,但相对于儒家无为实为有为来说,是有差别的。在价值导向上,儒家无为是任人为,道家无为是任自然;儒家无为是不生事扰民,道家的无为是“无不为”。“生事扰民”,必误农时,破坏生产和安定,必导致动乱。
第三,养民为本。“为政以德”的基础是“爱民”。朱熹说:“契勘本军管内久阙雨泽,祈祷未应,田禾已有千损去处……况朝廷爱民如子,闻此灾伤,非晚必有存恤指挥。”(《劝谕救荒》,《朱文公文集》卷99)“爱民如子”,在君主专制社会里,君应为民着想,从民出发。比如国家要“理财以养民为本”(《朱子语类》卷108),即国家财政经济制度、政策、赋税等,应以养育人民为根本;国家的紧急任务,以“爱养民力”为务,限制徭役,应“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之中”,“认百姓是自家百姓”(同上),要爱护自家人一样爱护百姓。特别当“民力之未裕”时,更应克去私心,以“平易近民,为政之本”(同上)。
第四,德与礼互补。朱熹对孔子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解释说:“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为政》,《论语集注》卷1)所谓“浅深厚薄”不一,是指修德而感化人的时候,由于各人的资质、资禀的不同,修德感化人的程度也有深浅厚薄之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观感得深而厚者,固好。若浅而薄者,须有礼以齐之。则民将视吾之礼,必耻于不善而至于善矣”(《朱子语类》卷23)。观感得深厚固然为善,观感得浅薄需辅之礼的制约,使之善。德与礼的价值目标,是达到善的境界。德是自身上做出去的道德自觉心,使心由向慕善而至善;礼是外在典章制度仪式和分别尊卑大小之规矩,使人遵守此仪式和规矩而不逾越。
朱熹在解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时说:“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为政》,《论语集注》卷1)应先引导人民遵守国家法制禁令,若犯法,便以刑罚齐之。政刑只能使人民畏惧刑政而不去犯法制禁令,并没有去掉为恶不善的意识,亦没有道德自觉,况且还存在有些人铤而走险而不畏惧的问题。有人对政刑的功能存疑,只能“使懦者畏,不能使强者革”,朱熹回答说:“若专政刑,不独是弱者怕,强者也会怕。到得有德礼时,非独使强者革,弱者也会革。”(《朱子语类》卷23)这里,朱熹陈述了政刑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普遍起作用。但他同时认为,不可专用刑政,德礼与刑政应当兼施并用。
朱熹进一步探讨了“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即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关系。他认为人性是善的,因其善就应先以德感化人,再以礼去齐一受感化而深浅厚薄的不同;礼齐一人而人不服从,以至有违犯礼的,就需要立个法制禁令;若不服从法制禁令而有违法犯法,便以刑罚使之齐一。他说:“这德字只是适来说底德,以身率人。人之气质有浅深厚薄之不同,故感者不能齐一,必有礼以齐之……齐之不从,则刑不可废。”(《朱子语类》卷23)为政以德,即以德治为主,以刑为辅;以德为先,以刑为后;礼而不齐,刑齐之,刑以补德礼之不齐;无德礼而专持政刑不可,专讲德礼而无政刑,社会也就无序。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同上),“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者,意则甚善”(《论语或问》卷2)。“刑政”蕴涵在“德礼”之中;无“刑政”,“德礼”亦做不得,只有德刑,即德治与法治兼施并用,才能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立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