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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9年新农合方案及个人缴费标准

点击量:515   2009-12-03 16:30:03    【 】   【打印】   【关闭

    从2009年起,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加上各级财政补助,筹资标准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00元,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3万元。日前,省卫生厅印发了《2009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对此作出了规定。

    《框架》明确,2009年我省新农合基金筹集仍分为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合计40元。总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00元。

   基金分配方面,门诊基金分为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门诊家庭账户按每参合农民10元计入。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一般统筹基金15%-25%的比例分配。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

    《框架》要求,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家庭账户资金可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家庭账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合缴费。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住院费用补偿方面,《框架》规定,补偿起付线乡级为100-200元,县级200-400元,县以上800-2000元。补偿比乡级为70%-80%;县级60%-70%;县以上45%-60%。封顶线每人每年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各县(市)区可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的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特殊病种,制定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方案一般应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框架》特别提出,为使合作医疗基金充分有效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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