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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建勇:加大惩治力度 严厉打击行贿犯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

2024-06-05 09:26:50   作者:兰建勇 来源:河北党校报

202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是刑事立法层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一再强调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彰显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深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受贿是常见多发的一类腐败犯罪,严重侵害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破坏社会公正性,损害政府公信力,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不同,受贿犯罪具有特殊性,通常有行贿必有受贿,有受贿必有行贿,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为对合犯。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因此,打击受贿犯罪,必须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两头都要堵且打击力度相当才有可能将受贿类的腐败犯罪降下来。轻纵行贿犯罪,难以遏制受贿等腐败犯罪增量的持续增长。长期以来,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合犯罪中,行贿行为往往在处罚上偏轻,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向受贿犯罪倾斜,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均体现了这一精神。尽管此类问题通过刑法修改与完善有所缓解,但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有关数据显示,近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有些行贿人无所不用其极、采用各种隐秘方法“围猎”领导干部,构成了我国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严惩。司法实践一再证实,对行贿行为过于轻纵,对行贿惩处偏弱,就会导致受贿不止。这种现象的持续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因此,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类犯罪的修改总体上体现了“严”的精神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刑法的内容必须与时俱进、适时修改与完善,肩负起通过严惩行贿犯罪降低受贿等腐败增量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类犯罪的惩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明确了需要从重处罚的行贿行为的范围,突出打击重点。所有行贿类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设置不同档次,体系更加科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最高法定刑均有所提高,整体上体现出对行贿犯罪“严”的总基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规定需要加大刑事追责力度的七种严重行贿行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对从严惩治行贿的明确要求,将中央纪委监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确定的需要重点查处的几种严重行贿行为,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且规定从重处罚,以解决实践中的偏差。这七类行为具体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同时,刑法修正案仍然保留并适当补充完善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具体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正确理解新增加的对七类严重行贿行为从重处罚与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关系。实践中行贿犯罪情形繁多,构成犯罪均应依法惩治,而刑法列举的七类行贿情形实践中发生频次高、危害性更重,必须予以精准打击依法严惩,以期提高打击行贿的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因此,此条新规带有明显问题导向,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过于宽大、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相关司法部门要认真领会并切实贯彻法律精神,对七类严重行贿要重点查处,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罚的坚决作出处罚,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立案、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当然,上述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具备了从宽处罚的条件,也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原刑法对单位行贿罪较行贿罪规定了更轻的刑罚处罚,行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最高法定刑只有五年,且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对单位惩处力度不足,且一个量刑档次不利于公平并灵活处理实践中单位行贿多样情形。此次修改调整并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统一调整其他相关犯罪,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提高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原刑法单位受贿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处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次修改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对合犯的对单位行贿罪,原刑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规定了一个量刑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次修改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两个罪名法定刑的调整来看,总体上体现了更“严”的精神,同时刑罚结构也更趋科学合理,并兼顾了行贿受贿类犯罪处刑的统一与协调。

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准确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二)》

法贵在遵守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二)》有关行贿犯罪的修改完善更需要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正确理解、准确运用。

一是执法司法部门要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和法律内涵,依法严厉惩治行贿类犯罪。坚持问题导向既是修法应遵循的原则,也决定了作为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与司法部门必须把修正案关于行贿犯罪的修改完善规定落实到工作中去,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内涵,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扭转执法办案人员长期形成的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其中,对刑法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从严处理。

二是社会公众尤其是潜在的行贿者,更需切实提高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修正案关于严惩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依法约束自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必须牢固树立遵守宪法、法律的意识和自觉。一切公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合规经营意识,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贿终将得不偿失,行贿所得一切非法利益将予以追缴和纠正,行贿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将依照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作者系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