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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特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贯穿于政治过程每个环节

2022-10-05 10:35:51   作者:王国绪 来源:河北党校报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特征。所谓全过程是指政治过程的每个环节,包括从宪法制定、国家机关的产生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都要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仅仅是在人大代表的选举环节。

首先,人民的意志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宪法是一种主权行为,人民是唯一的制宪权主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特征,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就生动体现了这一特征。毛泽东于1954年3月23日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这次会议以后,宪法草案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进行广泛讨论,收到了5900多条意见。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后,又经过全国人民历时2个多月的讨论,共有1.5亿余人参与,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1954年9月20日下午,1197名由人民选出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了宪法。从严格意义上说,“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属于立宪程序。“五四宪法”的形成过程充分体现着民主立宪的精神。通过这一过程,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得以充分表达,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宪法条文中,确保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其次,根据宪法规定成立了各类国家机关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相关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对政府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这些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而这些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的授权。我国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就体现了这一宪法程序: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在总结试点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监察权有了宪法依据;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反腐败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权的运行进行了规范,也为监察委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任何一种国家权力只有根据宪法产生才具有正当性,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人民接受政府的管理,是因为政府的这些权力来源于人民对政府的授权委托,所以,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管理,本质上是人民的自我管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再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产生和行使权力必须在广大人民的全程监督之下。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是这一铁律的必然要求。仅仅依照法律程序选出干部,这只是“良法善治”的第一步,权力会在人性弱点的温床上成为“最大的腐蚀剂”,不仅不能造福人民,还会危害百姓、腐化社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最终被人民抛弃。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共产党长期执政?早在1945年,毛泽东主席在回答黄炎培“窑洞之问”时就已经给出了方案——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为了确保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宪法已经把公民的监督权确定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精准概括,各级领导干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和核心要义,全面践行各项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贯彻党的根本宗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王国绪系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