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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丹: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2022-05-20 14:46:41   作者:李晨丹 来源:河北党校报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这是党中央把握新时代建军治军特点规律、从强军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构建完备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供了制度支持。我国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但面对军队改革等诸多变化,一些领域出现了“立法滞后”“无法可依”的现象,阻碍了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2015年,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证各级按照新体制正常有序运转。”面对新形势,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就要求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心,放在完善权责配置组织类法规、规范上,放在纠治行政规章的“五多”痼疾上。就组织类立法而言,应当从现行机制体制出发,将主要规范对象确定为军委、战区以及军兵种,对相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确定、权责分配以及指挥关系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实现军队机构、职责以及权限的制度化、法定化。就规范行政规章而言,出实招解决会议多、活动多、文电多、工作组多、检查评比多等难题,是加快治军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另外,将一般性、经常性、周期性工作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治理,不仅能够有效控制数量,更能使其运行规范化、制度化。

构建高效的军事法治实施体系,是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所在。法律的生命力及其权威都源于法律的实施。在职权界定方面,要在梳理各部门职权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级各部门的权责,确保实现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在新机制体制下,应以能够高效完成任务为中心,以突出主营、分层次、抓关键的方式,确定军委、各战区以军兵种的职权划分。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做到责任明晰、责任法定化,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级各部门各军兵种任务完成情况所承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同时,强调权责统一,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与其对应的责任及风险,以实现校准权力观、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充分发挥军事法治监督体系作用,确保军事法规制度执行有力、有效。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在监督方面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充分发挥系统化、常态化监督作用,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共同构成的我军多元化监督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为了避免现行权力监督体系存在不足,还需不断加强系统化、常态化监督作用,形成不同类型监督力量优势互补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体系;第二,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作为监督体系中的一部分,优势在于其对权力监督最为直接、效率较高,能够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军兵种的职权在法定范围内有效运行;第三,应逐步改变我军现阶段以职能部门为主导的工作检查方式,大力推行以法制部门为主、职能部门参与的执法检查,即通过执法检查对我军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以及权力运行情况监督,达到以检查促执行的目的。

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现需要整合多种资源。首先,应当加强军队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强军任务、专业素质过硬的新型军事法律人才队伍,这是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改变的内在需求。其次,深化军队法治教育训练。把法律知识学习、法治思维培养等纳入广大官兵理论学习和教学训练体系,把军队法治教育训练作为必学必训内容,为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奠定基础。最后,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在新体制下,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应当以军队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为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作者系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