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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梅:切实实施民法典 迎接权利新时代

2021-04-06 17:51:34   作者:刘艳梅 来源:河北党校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在人们的期盼中开始实施,我国终于迎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因此受到深刻影响。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定得再良好的法律也需要切实有效的实施,法的生命力源自于法的实施。在2020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切实实施民法典”。从法理上,依据实施主体标准,法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和法的适用。民法典,作为社会科学的百科全书、权利保障的宣言书,也只有切实实施于全民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每一个细节中,才能落地生根,成长为规划行为边界、护佑权利福祉的参天大树。

切实实施民法典 必须要全民守法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性要求。守法不仅仅是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且要根据法律的授权,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民法典作为权利法,涉及每一个“民”(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切身利益关怀。因此,要以全民守法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每一个民事主体要将民法典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民法典积极行使权利、履行消极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才能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实施民法典,民事主体要积极行使民法典赋予的权利。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最基本的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体系结构看,民法典第二至七编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可见民法典以“权利”为轴心构建了一座权利保护大厦。同时,民法典区别于刑法、行政法的独特品格即“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种独立品格贯穿于法典各编,比如在物权编中表现为处分财产的自由,在合同编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在婚姻家庭编中表现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等,在继承编中遗产处置表现为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才法定继承等。再比如,民法典许多条款中都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依据法律。因此,民法典“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约定优先”,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自主安排的广阔空间。每一个民事主体也要积极行使和主张这些权利,把法典赋予的法定权利变成实有权利,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实施民法典,民事主体要履行消极义务。人具有社会属性,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民事权利时,都会与他人的权利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和解决矛盾或冲突,法律在事前对权利的界限作出规定,正如法谚“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因此,民法典在弘扬平等、私法自治和私权保障基本精神的同时,又通过规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原则要求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避免恣意妄为冲撞他人的权利。在具体规范中,民法典为私权行使设定底线。民事主体在行使民法典授予的民事权利时,不能越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人格权编明确了隐私权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再 如,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首次禁止高利放贷,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等。

切实实施民法典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规范执法

实践中有一种认识,认为实施民法典是民事主体的事情,与行政机关没有关系。这种认知是片面的。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民法典,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有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思维,并且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作为执法的依据,提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水平。

实施民法典,要求行政执法要有边界意识,履行消极义务。民法典不仅为私权与私权划定了界限,而且为公权与私权之间也厘清了边界。行政机关负有尊重民事权利并不得侵害民事权利的消极义务。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民法典,规范行政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必须遵守职能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比如在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需要公开相对人个人信息时,不仅要有法律规范的依据,还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同时,行政执法时要树立民法思维,鼓励和维护私法自治,做到公私有别,民事主体私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实施民法典,要求行政执法要积极作为,履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职责。民法典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收费、行政救助、行政检查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都有所涉及。而有的条文更是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作为。比如,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如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再如,为了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保护业主权利,针对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加大了政府的法定职责,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再 如,民法典为根治高空抛物,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等等。

切实实施民法典 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权利冲突并无法自力解决,或者遭受违约、侵权行为时,需要中立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适用民法典予以救济恢复权利。因此,民法典的实施,离不开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民法典处理具体民事案件的司法活动。民法典实施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公布了适用民法典的首案,开始了民法典实施的生动实践。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切实实施民法典,有赖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比 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实践中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再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中维护的是民族精神认同和集体回忆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必须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才能实现。

切实实施民法典,还需要其他机关或组织认真对待民法典,比如立法机关对标民法典及时修法,司法机关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民法典生效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7个相关司法解释,及时高效地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当然,民法典的实施最终有赖于全社会对民法典的尊重和信仰,为此,全社会都要学习民法典,树立民法思维、民法信仰。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